bob棋牌体育:极端恶性事件发生后恐惧焦虑的公众也是间接受害者
“不要等,等多一会儿,创伤就会更强,对受害者与目击者的后续心理影响也会越大。”
恶性事件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广东省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委会理事张蔚在11月12日的朋友圈写下这么一段文字。
他认为,公共恶性事件的受害者,所指的不仅是受到伤害的个体,还有非常多因此事而产生心理和情绪创伤的群体。
多年来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张蔚认为,“任何事物对个体的影响本就不同”,至于为何目标是群体而非某个体,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者所处的个人具体情境,即最后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核心事件。“类似的一过性非计划随机类型(犯罪)是没办法精准预防的,只能做避险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在201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十二个模样》一书中,张蔚对常见的犯罪类型及心理特点进行了剖析与科普。书中写道:“在对社会的报复这个特点上,无差别杀人表现得是最显著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对社会的报复都存在着目标的转化或者泛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要做扩大解释。”
张蔚以几起全世界内的著名案件为例,阐述了分别以“村庄”“公权力”等概念存在的“社会”,类似的还有诸如学校、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
“犯罪者的核心事件经历了几次对他自己来说的挫折,他无法锁定准确报复打击目标,考虑到生理因素以及暴力犯罪的特点,也无法顺利实施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所以,在这个负面状态持续累积的情况下,目标就泛化了。”
而当灾祸和伤害已发生,听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恶性事件的人们,从不同角度而言,他们都同时既是“幸存者”,也是“受害者”,伤痛和创痕同时也在他们身上发生。
恶性案件有时会被归类为“极端个例”。这种心理归因能对自身的恐慌情绪进行一定安抚,至少,能在意识层面将社会案件与自身的日常生活区隔开来。但在创伤之后如何重建正常生活的秩序?修补心理和精神的创伤?都是值得被认认真真地对待的独立课题。
张蔚认为,“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是完全真实的,不是臆想的产物,也不应该被嘲笑。犯罪恐惧是社会研究里一个必须踏足的领域,除非找到犯罪恐惧的根源,否则将无法充分应对犯罪问题。”
我的博士论文研究主题是“犯罪恐惧感”(Fear of Crime,FoC),即犯罪行为给普通公众带来的影响,包括情绪和行为上的影响,心理学上将犯罪恐惧感定义为一种“潜在危险感知造成的焦虑状态”。
一起犯罪事件发生后,产生恐惧感其实是很正常的事。一个正常有同理心的人都可能会产生恐惧感,而且严格来说,恐惧和焦虑应当维系在一定水平才健康,过于恐惧,可能会影响正常生活,但绝对没恐惧感,也可能会引起人的行为失控。
但第一次看到新闻和通报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报复社会型犯罪事件。其实我们从社会新闻里听见的大部分报复社会性犯罪事件,类型都很像,只是具体的方式手段不同。
那两天,我上课的时候,还有学生发言提问,想请我说说这个案子。我就告诉他们,这起案件和其他任何一起无差别报复社会性犯罪案其实没有过大区别。它就是一种一过性的随机犯罪,必须要格外注意的,其实也就是目标泛化的问题,和情绪刺激的问题,“一过性”指这个人是没有一点继续犯罪机会的。
一名男子朝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的日本自民党总部投掷类似燃物品,还开车冲撞首相官邸前护栏丨新华社
通常而言,类似犯罪行为里的受害经验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受害经验,即那些亲历犯罪行为的幸存者;
另一类是间接受害经验。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给人带来了恐惧感,这种恐惧会抑制人的行为,甚至引起一些心理上的问题。这就叫间接受害经验。近期发生的恶性事件里,你我都属于“间接受害经验”,无论是从新闻和通报里看到的消息,还是人们的口耳相传,凡是受到事件影响而产生恐慌和焦虑的人,都拥有间接受害经验。
虽然间接受害经验不如直接受害经验者所受的创伤深,但前者的影响区域往往更广,持续程度更深。
物理距离和社会距离,是影响间接受害经验的主要的因素。“社会距离”指在社会关系上与这起伤害事件有关系的人,比如自己身边的朋友、亲人如果遭遇犯罪,带给人的感觉就仿佛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物理距离更好理解。住在犯罪事件所在地的朋友,就比另外的地方的人更容易感受到恐惧。近期的恶性事件发生后,我就有当地的学生在群里很害怕地说,自己的父母、家人前两天刚在犯罪地点经过。这种空间上的相近性会加剧恐惧。
还有人会焦虑自己是不是应该不去上班,也让家里人不要去上班了?他们晚上不再出门,睡不着觉、做噩梦。其实这些都是正常的应激恐惧反应。
2008年,东京秋叶原就发生了一起无差别杀人事件,导致7人死亡、10人受伤。事件发生后,那块原本热闹繁华的街区沉寂了好长一段时间,足以说明恐惧在民众之间的渗透和蔓延。
但说实话,短期内,在同一地方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当地一定会加大防御和治安力度。对大部分人而言,这也许是最有效的一种安慰说法。
对大部分人而言,恐惧感也会随着对身边环境的关注慢慢降低,大概率会在三五天内就逐渐消除。
目前,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没有披露和公布。但已有的碎片信息依然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涟漪,即便信息未必是真的,依然会在舆论层面激起一些波动。因为人们关心的核心并不是这一条消息真假,而是犯罪事件本身。
因此,我个人觉得,适度的报道和披露,其实对舒缓公众情绪是有好处的。一定的信息透明,可通过间接经验激发个体的风险意识,使个体更加谨慎,避开高风险场景。
未知会带来猜测,人们越猜,内心的不确定性就会越强,配合已知的有限信息,思维会无限发散,恐惧感就可能会慢慢的升高。因我们不明白,这个事情真正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又到底会往哪里走去。
事情发生后,不少网友都在关注嫌疑犯的年龄和性别等特征,但我觉得这些都不是事件和当事人的关键特质。
说实话,纵观大部分恶性事件,男性犯罪者当然占比更大。更大比例都是男性犯罪者,但在犯罪研究中,性别是唯一一个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的要素。尤其是对暴力犯罪而言,想都不用想,犯罪者都是男多女少。因为暴力需要一定的生理基础,包括激素等不同的身体因素。
在我个人看来,对于这类恶性犯罪事件,公众第一时间能关注情绪问题。包括自己个人的情绪,和身边亲人朋友的情绪。
任何人的情绪累积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后都可能会爆发,只是爆发的方式不一样。有的人可能去大吃大喝一顿,有的人可能大哭一场,也有的人可能选择伤害他人或自己。
但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和他的情绪应该是等价的。用行为去抵消情绪,或者是用情绪去配合行为,这都叫等价。如果情绪积压得太久太深,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负面因素,配合一些挫折,爆发的概率就会上升,当然这与不同人的个人承载能力也有关系。
我个人觉得,一起恶性事件发生后,正确的筛查方式,是先从近距离范围内的群体开始关照和安抚,留意有情绪低潮的个体。比如一起发生在学校里的暴力伤害事件,除了安抚直接受害经验者,还应当率先关注和疏导校内学生的情绪,筛查本来就有情绪困境的学生,避免让他们受到更严重影响。
行为上的犯罪模仿很好理解,但如果是情绪上出现了模仿,可能会引起的行为就不可控了。一个人可能去伤害别人,也可能伤害自己,或是其他过激行为。只要他觉得死亡或伤害这件事能发泄自己内心情绪,他就会去做。
即便是隔空观看新闻或媒体信息,也会受到这种情绪的传染。他在观看他人犯罪时感受到了快感,就存在可能会产生模仿。
举个例子,最近我在看那个热播综艺《再见爱人4》,评论区很多观众都在说,“爽到我了”“我的嘴替”,好像事情是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的一样。观看这个行为满足了他的现实情绪需求,达成了一种“代偿”。
其实在我国,大多数人是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的,尤其在公共场所的风险意识。在遇到犯罪行为时,因害怕,一个人有极大几率会出现几秒钟到一分钟的战栗状态,表现为愣在原地,大脑空白,四肢僵硬。
这是天然的生理反应,没有很好的方法控制。但如果我们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就可能抵消掉一部分情绪的僵持。
风险意识包括主动评估自己与犯罪者的对抗性,比如体力上的、距离上的。一般而言,如果对方借助一定的器具,比如刀具、车,就不要想着去对抗了。
理论上,一周到三个月之内,社会范围内都也许会出现模仿犯罪的可能性。这一段时间期限是给人一个犯罪决策的过程,情绪需要积淀和发酵的窗口。
很多人会用“极端个例”四个字来安慰他人或自我安慰。在犯罪心理学上,“极端个例”指的往往就是大面积的无差别伤害事件(mass murder),难以预防和估测,对应的“普遍性犯罪”包括盗窃、打人等,相较之下更容易防控。
总之,恐惧感来源于可能性。有些人会觉得,包括你们的父母也可能告诉你们,这些都属于“极端个例”,负面新闻都是小概率事件。从宏观来看,类似事件确实是小概率没错。但在个人心理层面,只要看到了可能性,恐惧和焦虑就不可避免。我们一定要直面它。
很多人会因为一两起恶性犯罪事件产生“社会崩塌”的结论,这是一个主观结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视角。但从犯罪研究的角度,社会真正变得糟糕,应该是当类似案件频繁出现的时候。
所谓“频发”,比如一周内就发生两三起,并且持续一段时间。就目前的情况和数据分析来看,其实咱们不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如果以每1万人当中个别犯罪类型出现的案件数量来看,全世界内,中国的犯罪率算是低的。但因为基数大,互联网传播速率快,从某些角度看上去难免会显得似乎密集。
实施无差别犯罪行为的动机可能很多,基于孤独心理、想出名、厌世,等等各种复杂情感状况都可能会。我们一定要承认,类似犯罪行为是很难精准预防的。
但依然有一些举措,是社会可以为提高民众安全感而做出的。比如,当一起行车冲撞事件发生后,我们大家可以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类似可升降绊马索的设施。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还有对受害者的帮扶,从医疗、公共设施、心理等方面都能够给大家提供后续安抚服务。
如有类似措施,也应该做一定宣传,让公众安心。通常来说,最能带来安全感的一种说法就是:“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当地一定会加强预防和治安措施的”。
如果你真的很害怕,比如有些人很敏感,会杜绝自己生活中一切危害因素,到了这个程度的话,可以离开当下的环境一段时间,避免“触景生情”。这一个道理其实有点像分手,离开这个城市一段时间后,悲伤感往往就能被稀释一些。
此外,我们应当容许自己在短期内的焦虑和紧张,这种短时间内的格外注意,其实也会跟着时间推移降低你的恐惧感。
我们必须知道,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上,个人不能掌控的东西有很多。你我所能做的,还是关注我们日常当下的生活,尽可能提高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
要知道,犯罪事件带来的恐惧感是会有一定波动期的,大概在五天到七天后可能会下降。尤其是在现在网络社会,人们关注的热点更新很快,可能没多久就会被其他事情冲淡了。
说到底,公众要的安全感,不是行凶者有没有被抓,而是一份可以被理解的犯罪动因,以及一份符合公众标准的公正判决。
恐惧源于可能性,可能性依附于未知和不确定性。固定生存环境内,越是明确的定量,就可能从越丰富的层面消解人们对突发犯罪的恐惧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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